不是所有的黃酒都能用“紹興黃酒”“紹興老酒”“紹興酒”等商標,不得虛假標注“手釀”“原釀”等名稱……在昨天召開的全市黃酒企業行政約談會及紹興黃酒商標標識和產品標簽的指導意見解讀會上,我市對全市77家黃酒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進行規范,參照標準則是近日剛剛制定并出臺的《關于進一步規范黃酒商標標識和產品標簽的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市黃酒行業協會共同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紹興黃酒產品標簽和商標標識的標注行為,共同推進我市黃酒產業健康有序發展。
在這份《指導意見》中,記者發現,許多黃酒行業過去存在的標識不清、標準不嚴的地方,《指導意見》都進行了統一規定。如對能夠運用“紹興黃酒”“紹興老酒”“紹興酒”等商標的企業作了明確規定,特別強調了不得在不符合“紹興黃酒”證明商標使用標準產品上使用相關商標。對已經許可使用“紹興黃酒”證明商標和獲準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黃酒企業,要求規范使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此外,意見還明確調味料酒、烹飪黃酒不得標注為“黃酒”或“紹興黃酒”.
針對過去各家黃酒生產企業對不同的產品質量與等級描述,《指導意見》也作出了統一性規定,如明確產品風格分為傳統型、清爽型和特型。其中傳統型黃酒可不標示,清爽型黃酒與特型黃酒必須標示。而在酒齡上,則要求黃酒企業應按照產品執行標準的要求標示酒齡。銷售包裝標注的酒齡,以勾兌酒的加權平均酒齡計算,與標注酒齡相同的基酒不得少于50%。
“按照我市傳統產業改造提升試點方案的總體要求,前階段,我們組織開展了紹興黃酒產品標識標注‘維權一號’執法行動,并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依據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了這份指導意見。”市市場監管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處處長陳永勝表示,黃酒產業是紹興的傳統地標產業和重要民生產業,希望通過進一步規范黃酒商標標識和產品標簽,不斷提升紹興黃酒產品的市場商譽度,推動紹興黃酒產業健康快速發展。